102年7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5)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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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想法之一個評決? 為什麼一個被控訴的商標侵權者的意圖 在混淆誤認可能性分析中毫無地位? Thomas L. Casagrande |
吳晉晞 法務專員 •
中正大學法律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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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之前所提出,許多上訴法院更進一步延伸,並指出只要有意圖就能夠創造此種推論。[1] 儘管其承認意圖與消費者認知並無關聯,Restatement仍藉由表明其立場,即不法意圖之證據支持有混淆誤認之虞之推論「來正當化製造混淆誤認」。McCarthy採取類似的立場。當指出同有的緊張關係關於後使用者的心態與消費者心態的根本議題間同有的緊張關係時,他指出這並非時常,即一個經商之人有意開始以混淆消費者之方式從競爭者那邊轉移銷售,但卻是相當笨拙的,如其未能達到他的目標。Learned Hand法官1934年於My-T-Fine Corp. v. Samuel案的判決是經常性被援引作為提出此基本論述有發展性的判決之一。於My-T-Fine Corp. v. Samuel案中,一個商品包裝案件,Hand法官相信蓄意抄襲的證據將案件從非侵權轉為侵權,其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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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請見例如Am. Rice,
Inc. v. Producer Rice Mill,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