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7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5)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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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時尚工業的授權(四) |
王紫潔 法務專員 .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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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過去十年,已興起一種授權趨勢,其涉及創造一個在大型零售商與一有名設計師、建築師或名人間之設計關係;因此,高層次之設計師扎克.波森(Zac Posen)授權其品牌名稱,去創造一獨家之專為Target公司設計之可負擔的產品系列[1]。Jimmy Choo專為H&M創造一系列鞋子產品[2]。及Vera Wang女士為Kohl’s品牌創造了一系列產品[3]。如此之策略聯盟需要每一當事人細想其他當事人在該產業之名聲,及該名聲可能如何影響他們現在之商業模式;因此,該合約通常會限制被授權人製造及(或)銷售相競爭設計師之產品。 在西元2009年,關於時尚授權之美國零售銷售額估計為1百8拾億零4千萬美元[4]。雖然該數據較西元2008年下降13%,此為全球經濟大蕭條之明顯結果,許多公司繼續藉由和可靠被授權者的授權契約,而獲得巨額獲利;策略性之授權可以是極高獲利的,假使該聯盟在授權者和被授權者間係一堅強聯盟。授權之執行者已報告在西元2010年之授權活動中有一復甦現象。 II.來自授權共同之預期利益 我們在這篇文章中首要的假設是,授權契約能證明對涉及之雙方都能獲利益,假定他們雙方全然明白他們所締結婚姻之本質。像是合資企業,在時尚產業中之授權需要雙方當事人間之高度合作;與合資企業相同,一個無法預期的終止可能相當複雜、痛苦和昂貴;因此雙方當事人全然了解一授權契約中之每一關鍵條款之涵義是相當重要的。
(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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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西元
[2]西元
[3]西元
[4]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