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7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5) |
DEEP & FAR |
|
|
再談可專利標的(一) by Gottlieb,
Rackman & Reisman, P.C. |
潘養源 專利二組副主任 •中正理工學院電機系 •政治大學企業管理碩士 •美國密西根大學工業及作業工程碩士/博士候選人 |
|
|
|
||
|
最高法院在最近的判決(Mayo v. Prometheus
Laboratories, Inc.)中,再一次審視甚麼可能是專利標的之題目。專利法定義可專利標的物為「任何新的及有用的方法、機器、製造,或物的組合」。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對此定義有其例外,專利法提出抽象的觀念,自然法則以及自然現象是不可專利的。在Prometheus個案中,最高法院澄清謂:自然法則,即使「可能有受限的應用之狹隘自然法則」,當它們缺乏「額外的特徵提供這些方法是這些法則的名符其實的運用之實際的擔保」時,則是不可專利的。 Prometheus個案中,系爭專利處理有關於血液測試結果與病患健康的相關性。在他們的分析中,該法院解釋請求項訴求於自然法則,特別是,請求項介紹一個方法引述自然法則,是不可專利的。依據該法院,因為專利法規定自然法則是不可專利的標的物,請求項引述自然法則必須做到「顯著的多於僅只描述這些自然的關係」。 在其裁決中,該法院表達了一個憂慮,即專利的適格極度地仰賴於起草者的手藝來迴避於專利法具體指定甚麼可能是及可能不是可專利的規定,將不可專利的標的物帶到可專利的領域中。同樣地,該法院擔心專利請求項可能被削弱到僅只是自然法則,可能會先佔在一特定領域中的使用。最後該法院提及有技巧地草擬的專利請求項,如爭議中者,將缺乏一個「創造性的觀念」,以及被准許僅只是基於其聚焦于自然法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