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7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5)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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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最高法院編號10-1150 Mayo Collaborative Service, DBA Mayo Medical Laboratories, et al. v. Prometheus Laboratories Inc. |
吳怡珊
專利一組副主任 · 台灣大學園藝學系 · 台灣大學植物科學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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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項旨在應用描述血液中某些硫嘌呤類代謝物的濃度和藥物劑量將會無效或導致有害副作用的可能性之間的關係的自然法則。我們必須確定所請求方法是否將這些不可專利的自然法則轉化為那些法則的專利適格的應用。我們總結,他們沒有這樣做,且因此該方法是不能被授予專利的。 鑑於法院的判例,我們的結論是以我們對於特定請求項的審查為依據。那些案例提醒我們,不要以使專利適格性“僅取決於起草人的藝術”而沒有參照禁止自然法則的專利的原則的方式來解釋專利法規。Flook, supra., at 593。他們提醒我們不要贊成那些請求太廣泛先占使用自然法則的方法的專利。Morse, supra., at 112-120;Benson, supra., at 71-72。而且,他們堅持專注在自然法則的使用的方法如果亦包含其他元素或元素的組合,有時稱為“進步性概念(inventive concept)”,其足以確保該專利實際上值得注目地產生超過僅依據自然法則本身的一個專利的效果。Flook, supra., at 594;亦請參考Bilski, supra., at__(非正式意見(slip op.), at 14)(“不能透過試圖將公式的使用限定於特定的技術環境或添加無關緊要的後續活動(insignificant post-solution activity)來規避對於抽象概念授予專利的禁止。引用Diehr, supra, at 191-192)。 我們認定系爭方法請求項沒有滿足這些條件。特別是,在所請求方法中的步驟(除了自然法則本身以外)牽涉先前本領域研究人員所從事的熟知、常規且傳統的活動。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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