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7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5)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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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用專利: 以國家徵用權取得智慧財產(七) 作者:Matthew S. Bethards |
· 東海大學物理系學士 · 美國多麗都大學
(University
of Toledo) 碩士 (物理學) · 美國多麗都大學
(University
of Toledo) 博士 (物理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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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哪一級政府可以使用國家徵用權取得智慧財產?(續) B. 州政府(續) 對一個希望以國家徵用權徵用一項專利的州而言,管轄權的問題不是唯一的絆腳石。美國憲法也呈現一個顯著的障礙。一個州以國家徵用權取得一項專利的企圖可能會因不被許可地煩擾州際商業而衝撞到商業條款。有趣的是,違反商業條款就是最後阻止Oakland市取得Raiders隊的原因。 如果州際商業只是偶然地與間接地被煩擾,使用國家徵用權並不違反商業條款。1根據一種觀點,做這個決定需要一州或地方政府證明國家徵用權是實現合法的地方公共利益最不具煩擾性的選擇。據稱法院在拒絕Oakland市徵用Raiders隊的企圖時,即應用此試驗。 商業條款的另一種觀點稱為「反保護主義」,因為它將地方偏袒或保護州內企業的規定視為非法且違憲。根據這個理論,Oakland市可能佔了優勢,因為它未企圖取走另一州的企業,或是改善地方競爭的狀態。此標準仍然排除徵用整個專利,因為這樣的徵用具有顯著的州際效應。2然而,根據反保護主義的觀點,取得一專利授權可能過關。 州之徵用專利還可能更棘手,因為與聯邦政府不同,基於第十一修正案所授予的州主權豁免3,一個州還可能不受制於專利權人的專利侵權訴訟。根據美國最高法院的說法,第十一修正案代表每一州為一主權實體的主張;因此之故,沒有一個個人可以在未經該州的同意下控訴一個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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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參見如Denver & Rio Grande R.R.公司與Denver市間的訴訟,250 U.S. 241, 246 (1919) (維護一項「未對州際商業有不公平待遇,在正常的過程中不妨礙它的活動,而且只是偶然地與間接地影響它」的法令)。
註2:這個結論在某種程度上主要由於專利所有人的排他權利。
註3:美國憲法第十一修正案(「合眾國的司法權,不得被解釋為可以擴展到受理對合眾國之一州提出的或起訴的任何普通法或衡平法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