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7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5) |
DEEP & FAR |
|
產品製程請求項之解讀方式 (二十一)- Fed. Cir.2007-1400 |
陳榮福 專利代理人 •中國醫藥學院藥學系學士 •日本福岡大學生藥學所碩士 •陽明大學醫學藥理所博士 |
|
維吉尼亞州東區地方法院於Lupin案,認可請求項第2-5項於字面和均等以及請求項第1 項屬於均等上均非侵權之簡易判決。請求項第1 項之字面侵權,亦即Lupin之學名藥頭孢地尼產品是否涵蓋任何A結晶,因此並非上訴之當前問題。 至於請求項第2-5項,東區地院指出”如果依據Atlantic
Thermoplastics進行該產品之製程分析,Abbott和Astellas 已承認請求項第2-5項之字面侵權係無法成立”,縱使”Abbott和Astellas 無法提出顯示Lupin係實施請求項第2-5項製程步驟之證據”。 ([1]) 由於東區地院正確地適用Atlantic
Thermoplastics規則,以及同樣正確解讀請求項第2-5項之限制製程條件,於此法庭僅遺留請求項第1-5項之等效侵權。 均等論之侵權分析,係實施元件逐一比對之模式;泛指請求項整體以及涉嫌侵權產品或製程間之等效性,乃不足以顯示侵權。([2])等效性之主要試驗係採取功能-手段-結果或三重同一性測試,促使被控告之產品或製程,如該請求項所披露讓該專利權人所釋明之等效性,執行實質上相同之功能,而運用同樣之手段,以獲得相同之結果。([3]) 但因為不同語言之框架可能更適合於不同之情況下,([4])功能-手段-結果之測試而非等效性之唯一試驗方式。 |
||
[1]. Lupin SJ Order,
[2]. See Warner-Jenkinson,
520
[3]. Graver Tank & Mfg. Co. v. Linde Air Prods. Co., 339
[4]. Warner-Jenkinson,
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