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7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5)

DEEP & FAR

 

 

 

清除製作紀錄片中之內容:

研究報告 ()

 

 

蘇怡瑾 法務專員

.淡江大學德文系學士

 

 

    缺乏訓練或資金可能會降低電影製作品質,但業餘電影製片人無形地彌補這些缺點:激情、奉獻、堅持,以及使用題材及內容的訪問。由於資源有限,製片人在製片過程中可能會犧牲、或甚至沒有考慮適當的法律監督。然而沒有批發商將發行電影,除非已經收到該專案的所有法律交付項目,一般包括著作權登記證書;付費廣告卷及主要演職人員名單;對話列表;杜比授權;MPAA分級;權利轉讓鏈;音樂播放紀錄表;音樂授權資料;服務協議;原產地證書;錯誤疏漏證書;權利報告;實驗室進入許可;以及IRS表格。

 

    對於使用許多第三方內容的紀錄片之法律交付要求,將會大量偏重在權利人的調查。在此將重點介紹其中兩個構成要素:權利轉讓鏈文件(即證明製片人擁有所有必要權利並且因此擁有其電影之協議),以及錯誤疏漏之保險單,因為涉及到著作權。

 

A.權力失衡

    獨立紀錄片製片人在電影世界是處於劣勢的一方。特別是在調查第三方內容時,他們經常發現自己處於劣勢。

       

    近年來,紀錄片者發現,受著作權保護的資料授權成本極大量激增,遠遠超出他們的微薄預算。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擁有著作權之大型媒體機構已經意識到他們的舊資料作為搖錢樹的價值:因為好萊塢以及音樂產業本身為授權支付高額金錢,紀錄片就被預期也同樣……。著作權所有人也被國會的破例擴大著作權期所煽動,在1790年是十四年,但現在可以有效地保持任何自1920年以來即排除在公共領域外之創作事物好幾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