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6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4)

DEEP & FAR

 

 

 

關於馬德里議定書在美國執行的情況

作者: Terril Lewis

 

 

陳郁晴 程序一組副主任

.法國馬賽三大歐亞研究所碩士

 

 

簡言之,反對議定書的行為已被形容成並不存在[1]

 

A.         在美國議定書之立法施行

 

在美國,自1992年的第102屆國會起的每次會期,國會已提出法案,藉由要求通過立

法以施行議定書。然而,當美國尚未批准該條約,而國會卻致力於議定書施行之立法,

此事乍看之下是很詭異的,某作者曾解釋直到國會看到施行立法前,他們對討論[議定

]並非太有興趣,所以他們完全地知道[議定書]在美國會如何進行。

國會兩院在1999年早期再次提出施行立法。眾議院,於1999413通過H.R. 769
法案,並將其命名為馬德里議定書施行法” (Madrid Protocol Implementation Act),且已提
交於參議院。參議院於1999319提出S. 671法案。眾議院和參議院的法案是相
同的且會添加第60-74條至蘭哈姆法(Lanham Act)。該法案基本上如同先前所描述般地依
循議定書的運作。
 

 



[1] (Howard Coble議員的陳述)(“反對議定書和[施行立法]的實體規定的行為,實際上,並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