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6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4)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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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續之良好商譽: 如何確保商標優先權 不會因商業買賣受到破壞 BY Neal R. Platt. |
藍含青 法務專員 •
台北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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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方應被告知,藉著在仍處於賣方支配下的事業現場花相當時間收及前述資料(哪怕僅是櫃檯抽屜觀察活動,許多謹慎的買方均會如此做),並直接詢問賣方[1]、他的員工以及顧客。買方亦須知道在這方面最為有用的作為就是詢問:「這個特定事業何以吸引他的顧客?(使我願意接受其提供之價格。當同業難以生存或被認為不具該價值)」[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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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買方應被鼓勵向詢問賣方如何使顧客再次光臨。買方亦應被鼓勵向賣方詢問顧客會有哪些抱怨,以及賣方如何改進,以確保那些情況不再出現。如同有關品管之所有事件,買方均應加以筆記記錄,並註記日期做為可能會用到的證據保存之。
[2] 避免概括讓與幾乎是買方識別、記錄、系統化,以及保存事業成功特徵之唯一動力。相反地,買方如此作為的首要動力是為確保事業在讓與後仍維持獲利。促進該目的,自命為世界最大國際標準之發行及推動者之國際標準總局(ISO)已頒發完整的標準體系,通稱 “IS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