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6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4)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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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商標法 (Lanham Trademark Act of 1946) 實施後第五十三年 作者:David J. Kera、Theodore H. Davis, Jr. |
吳巧玲 程序一組副主任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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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議人除了字典的釋義外,並沒有提供額外證據,有關一般女性或特別是非裔美國女性相信她們將因BLACK TAIL的使用而受到輕視。鑒於缺乏有關對於成人娛樂雜誌上的BLACK TAIL的認知證據,TTAB不能判定異議人已經證明該商標符合商標法第2(a)條之規定,具有輕視意味。 認定商標中的要素是否可能具有輕視意味的標準同樣可以適用於認定該要素是否對於人們、習俗、信仰或國家符號有侮辱或輕視。異議人似乎勉強同意此看法。他們未證明該商標可能對於女性,特別是非裔美國女性有侮辱或輕視意味。因此,異議不成立。 Mavety案中,當連結到Harjo案,在此階段最完善地提出TTAB對於侮辱、毀謗、輕蔑、輕視的看法。審酌在Mavety訴願案的認定,TTAB幾乎完全仰賴當事人適當提出的證據,以認定商標依據商標法第2(a)條是否可註冊,因其具備不道德、毀謗性或造成侮辱或輕視的意味。 儘管有此限制, TTAB似乎已採取字典釋義的司法認知。TTAB時常在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沒有進一步機會提出申復後,在程序中,以字典釋義作出司法認知。TTAB對於為何未就司法認知行使裁量權,並未適當地解釋。因此建議一方當事人要求TTAB採取司法認知,以及提呈必要的資訊,該等資訊會使對於聯邦證據規則(FRE)第201(b)條所述之事實種類採取司法認知成為強制性,而不是裁量性。除非請求的理由發生在被告的證詞期間,異議人或廢止申請人應該在主訴期間聲請TTAB採取司法認知。(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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