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6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4)

DEEP & FAR

 

 

◎美國發明法案:轉讓後

 

蔡豐德 資深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土木工程系

 

(2.核准後複審)

依據該聲請者及該專利擁有者之共同請求,或依據專利擁有者所釋明正當原因的請

求,要修改之附加請求得被允許以重大地促成一件核准後複審程序之解決。一件核准後

複審之最後決定應在局長通知建立一件複審之日後一年內作成,除非該局長得由於所釋

明正當原因,展延該一年的期限,但不超過六(6)個月。核准後複審可經由該委員會因和

解或決定而被終結。

在一個決定被作成後,該局長將發出一份證書以最後決定為不可專利而撤銷專利任

何請求項、該專利決定為可專利之確認任何請求項、以及藉由任何新的或修改的而決定

為可專利的請求項而透過該證書之操作而結合於該專利中。任何對該核准後複審之一方

將有權成為該訴願之一方。

假如該聲請者或利害關係真實的一方提出挑戰該專利一個請求項之有效性的民事
訴訟,核准後複審得不予受理。亦即,其係包含一份確認判決訴訟之一件民事訴訟,但
並不包含在專利侵權中之反訴。假如該聲請者在該聲請者提出一份核准後複審之聲請日
或之後提出一份挑戰該專利的一個請求項之有效性的民事訴訟,除非或直到該專利擁有
者聲請該中止被解除,該美國地方法院被迫要發出該中止令,該專利擁有者提出一件訴
訟或反訴主張侵權,或該聲請者聲請該民事訴訟被駁回。如果一件專利侵權訴訟在該專
利核准日之三(3)個月內被提出,美國地方法院不能中止其基於一件核准後複審聲請之
(由任何人的)提出為初步強制令之一個聲請的考慮。(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