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6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4)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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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揭露協議與競業禁止協議是不同的(二) |
蘇之勤
專利工程師 · 交通大學材料系 · 政治大學科技管理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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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不揭露協議的好處在於能清楚的聲明第三方有責在對分享的資訊保密,且禁止為自己或他方使用上述資訊或其衍生物。 儘管如此,協議中有一些範圍需要額外注意以確保最大保護範圍。舉例來說,定義衍生物往往是麻煩又貴的程序。此外,不揭露協議鮮少限制第三方不可獨立發展達到相同目標的不同方法。再者,協議所保護的資訊範圍也可能不足以涵蓋所有考量。因為很多IPOs致力於有目標客戶的特定市場,市場資訊的揭露就如在被不揭露協議的保護下的更多詳細資訊一樣有價值。 競業禁止協議試圖填補如上發現的的保護缺口以及避免在使用被揭露的資訊下的衝突與可能的訴訟。如果IPO預期揭露與上市之間的時間為一年,競業禁止協議應該表明在關係終止或結束後的一段設定期間中,第三方不會在特定範圍中與IPO有商業競爭。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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