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06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4)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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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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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珮柔
專利一組副主任 ‧
台灣大學農化系 ‧
台灣大學微生物與生化學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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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我們在Bilski中所解釋的,基於所選擇的限制是否構成具有專利適格的標的來決定整個申請專利範圍的專利適格性是不恰當的。畢竟,即使基本原則本身並非為專利適格的,結合基本原則的方法可為專利適格的。因此,此方法本身的任何個別步驟或限制在§101規定下為不可專利的是無關的。 鑑於前述分析,我們認為Prometheus的聲稱的方法申請專利範圍滿足先佔試驗以及機械或轉換試驗的轉換分支。 結論 針對前述理由,我們廢棄地方法院的判決,發回該法院,並指示駁回Mayo對於該聲稱的申請專利範圍在§101規定下為無效的簡易判決(summary judgment)之聲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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