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6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4)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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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要件下,補充資料的可接受性 (Acceptability of Additional Data for Support Requirement) X(an Individual) v. Kao Corporation |
喻韜
專利工程師 •東華大學生命科學系 •清華大學結構生物與生物資訊所 •台北科技大學電子工程學程 •台灣科技大學專利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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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與爭點 2010年X於日本專利局(以下簡稱為JPO)對專利所有權人花王公司在2009年所取得之一關於低鹽醬油的專利提出專利無效審判請求。JPO於2011年接受X所請,並作成該專利無效之判決,花王公司隨後在2011年向日本智慧財產高等法院(以下簡稱為IPHC)對於JPO之決定提起上訴並更正審判。 系爭專利更正後第一請求項如下: (A)
重量百分濃度百分之7到百分之9的鹽, (C)
重量百分濃度百分之0.05到百分之1的二鈉琥珀酸的自由琥珀酸。 本案主要爭點之ㄧ為,在支持要件下,補充資料是否可以被接受。IPHC對此爭點的回應如下所述。 首先,IPHC認為(1) 該發明欲解決之問題在提供了一種低鹽醬油而具有類似於一般醬油的鹹味,且降低了由過多的鉀所造成的怪味,(2)說明書實施例示明了(a)一低鹽醬油具有百分之8.11的鹽、百分之0.05的二鈉琥珀酸及百分之0.78到百分之3.91的鉀,以解決該問題,(b) 一低鹽醬油具有百分之7.04的鹽、百分之0.10的二鈉琥珀酸及百分之1.01到百分之4.16的鉀,以解決該問題,及(c) 一低鹽醬油具有百分之7.78到百分之7.63的鹽、百分之0.005到百分之0.2的二鈉琥珀酸及百分之1.01到百分之2.34的鉀, 以解決該問題,及(3)在該領域具有一般知識者由說明書所揭露者可體認到該問題可在接近鹽濃度的下限而解決。 進一步來說,IPHC認為花王公司在系爭專利的請後,提出兩組補充資料A及B,企圖補充說明何者可能導致接近二鈉琥珀酸的上限(A)及何者可能導致接近鹽的下限。 ※未完 評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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