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6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4)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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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概念的簡短歷史(待續)由:Randal K. Whitehead |
王聖婷
專利工程師 •成功大學工程科學系 •成功大學工程科學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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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來講,一個原理是一個基礎真理;一個原始的理由;一個動機;這些都不能被專利, 因為沒有人可以主張它們的排他權 -Le Roy v. Tatham (美國最高法院, 1852) 即使有Bilski v. Kappos的判決,發明人跟執業者似乎並未更進一步瞭解如何將可專利程序 從抽象概念中分離出來。美國最高法院無異議地同意Bilski和Warsaw所提出的專利申請 範圍僅為「抽象概念」且因此不可專利,但是美國最高法院提供極少的指導以決定哪些概 念是抽象的,而哪些概念是可專利的。 人們己經早就明白自然定律、物理現象以及抽象概念在美國為不可專利的。這個可以回溯 至19世紀中葉的判例法被證實。 舉例來說: l Le Roy v. Tatham (1852) (以上引述) l O’Reilly v. Morse (1853) l Funk Seed Co. v. Kalo Co. (1948) l Gottschalk v. Benson (1973) l Parker v. Flook (1978) l Diamond v. Diehr (1981)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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