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6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4)

DEEP & FAR

 

 

  徵用專利:
以國家徵用權取得智慧財產(六)
作者:Matthew S. Bethards

錢理華 專利工程師

· 東海大學物理系學士

· 美國多麗都大學

(University of Toledo)碩士(物理學)

· 美國多麗都大學

(University of Toledo)博士(物理學)

 
 
IV. 哪一級政府可以使用國家徵用權取得智慧財產?(續)

A.     聯邦政府

因為是聯邦政府授予與一專利有關的財產權,聯邦政府也可以在支付公正的補償後,取得這些權利這一點似乎是恰當的。聯邦巡迴法院宣布:專利權所有人從美國取得他的專利,而受限於政府自製造業者獲得並使用它之所需的國家徵用權力。」當它從事於未被授權的專利侵權,聯邦政府通常會行使取得IP的權力。該IP權利持有人無法阻止政府繼續侵權,但可以經由在聯邦權利申訴法院控告美國而獲得賠償金。

控告聯邦政府的根據是它行使國家徵用權取得一專利授權與該專利權所有人因那項取得獲得公正的補償的權利1在某些情況下,國會已明確地分割出一些創新的領域,由法律對其指定一強制授權方案。甚至對供應美國政府商品或服務的民間承包商的侵權也不得提出民事訴訟,以謀強制令或賠償金,而原告必須專屬通過聯邦權利申訴法院尋求補償。

B.    政府

就州政府占用IP之背景而言,應注意一項專利為一聯邦政府授予而存在於全國的的財產權(換言之,專利權所有人之排他權利不受州之地域邊界所限)。專利與不動產之區別在此。一州徵用一經聯邦政府授予而在其他49州有效的財產權,似乎很奇怪。如果一州可以徵用一專利,那麼可想得到它可以對州外的實體、與其他姐妹州,排除對它新得的專利侵權。此外,一般而言,一個政府不可取得不在其地域界限內的財產。2不像例如企業與經銷權之類的無形財產,智慧財產(例如專利與著作權)不可能定義為在地域界限內。

 

1Chew與加州間的訴訟,893 F.2d 331, 336, 13U.S.P.Q.2d (BNA) 1393, 1397 (Fed. Cir. 1990) ((國會)已規定在美國權利申訴法院的賠償訴訟基於與取得財產有關的原則(即一專利授權),並使美國因此須支付適當的補償」)

2:例如Indianapolis Colts, 624 F. Supp. At 284, 289 (「具主權之州徵用財產的權力僅延伸至其邊境之遠,且取得之財產必須在該州管轄的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