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6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4)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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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斷方法專利被認定無效 |
陳怡岑
專利工程師 •
中原大學化學系 •
淡江大學化學工程與材料工程學系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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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3)該「決定」步驟僅描述一「先前從事該領域之科學家之例行以及習用活動」。該「其中子句」僅提供相關人應在治療中將該自然法則列入考慮之建議。前述被該最高法院總結如: 該等請求項通知一相關人關於某些自然法則;由在科學界裡已經被從事且是易瞭解的、例行性的、習用活動的所組成之任何額外之步驟;以及當視為一整體,該等步驟不添加個別獨採用他們的部分之總和以外之事。 該最高法院並未討論甚麼將會拯救該等專利,由此留下是否請求診斷方法之該等專利繫於修改一治療將會是一具可專利資格之標的一開放性問題。雖有一些該案例如何被下級法院所解釋之不確定性,該聯邦法院已被給予一機會以考量有關於在Ass’n for Molecular Pathology v. U.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案中某些方法請求項之此一問題。此案例集中於Myriad Genetics所持有專利,其係針對DNA序列及治療乳癌的方法。吾人期望於今年晚些時候接收到就該最高法院判決Ass’n for Molecular Pathology案例之該聯邦法院釋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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