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6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4) |
DEEP & FAR |
|
產品製程請求項之解讀方式 (二十) -Fed.
Cir.2007-1400 |
陳榮福 專利代理人 •中國醫藥學院藥學系學士 •日本福岡大學生藥學所碩士 •陽明大學醫學藥理所博士 |
|
除非刪除重複部分,USPTO 拒絕核准該請求項。,Abbott刪除請求項第6-9項之行為,係默認USPTO 之觀點,亦即請求項第2-5項之製程要素係請求項之關鍵部分。此外,其於 USPTO審定書之回應,Abbott選擇區別於 § 103 法條之引證資料,而Takaya聲稱與Abbott 製程之請求項不同。基於此等理由,申請人於檔案之陳述:”製備方法……非目前發明之中心”,不應被不當之重視。於可專利性分析係極重要時,製程限制不能因侵權分析就被隨意地拋棄。 總括而言,專利權人運用”可獲得”之文詞而非”經由…已獲得”,不能提供一種逃脫申告產品製程請求項範圍原則之免費通行證。包括此等不明確語言之專利範圍,應視為極狹窄之請求項。若本院單純地由於專利權人選擇”可能性”字尾而並未要求,此係侵權之一種前提條件,以作為被控侵權者實際使用之一敘述製程,將導致真確敘述之製程成為累贅。如此將擴張專利權人之請求項範圍,而超出實際發明之部分,此對於發明人係一種意外之收穫,但卻以未來創新以及發明之請求項對於公眾範圍、適當通告為一種犧牲代價。基於上述所有理由,維吉尼亞州東區地方法院之正確解讀製程限制,係從請求項第2-5項之”經由…已獲得”開始,而將該聲稱之請求項限制至依此等步驟所製備之產品。 B. 簡易判決 (Summary
Judgment)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