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6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4) |
DEEP & FAR |
|
|
清除製作紀錄片中之內容: 研究報告 (三) |
蘇怡瑾 法務專員 .淡江大學德文系學士 |
|
|
||
|
II. 什麼是紀錄片? 紀錄片是很難界定的。他們已經走過了很長的路,從Lumière兄弟經常描繪日常生活中的一個單一場景的電影時起。自世紀之交以來,電影史學家的詞彙已經涉及包括新聞片、戰爭片、宣傳片、公共服務通告、電影真理以及其他風格。工業和商業術語同樣承認多樣化的紀錄片類別,例如自然、政治、大編排、演唱會、彙編以及真實電視紀錄片。法律,另一方面來說,對於什麼構成紀錄片做出遠比較少的區別。無論是1967年之公共廣播法,或是在美國法典第17號中之合理使用限制均未使用文字“紀錄片”(或“非劇情片(nonfiction)”)。相反地,法律使用之術語例如“非商業性的”、“教育的”、“非營利性的”、“教學的”、“文化的”以及“公眾的”。 紀錄片類型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第三方的內容,以及吸引眾多在不同主題領域中具有專業知識的電影製片人。相對於劇情片,紀錄片較少依賴於演員、特效及其他元素,而呈現相對較低進入障礙。紀錄片的主要市場由電視及機構式銷售(institutional sales)組成,而非是難以保證的戲院發行。第一次製片人及非專業人士可能會相對容易進入該領域,因為負擔得起的技術、發展中的媒體素養以及較低的預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