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6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4)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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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項依附請求項 |
吳佩玲 專利二組主任 .台灣大學農藝系學士 .台灣大學農藝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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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項依附請求項規定於35 U.S.C. §
112,於相關部分中載明如下: [一種]多項依附形式的請求項應該包含僅以選擇式方式引用一項以上在前提出的請求項、且載明所請標的之進一步限定。多項依附請求項應不得為任何其他多項依附請求項的基礎。多項依附請求項應藉由引用被解釋為包含與被考量者相關的特定請求項的所有限定。 通常,當美國專利工作者撰寫以選擇式方式引用一項以上在前的附屬項或獨立項的多項依附請求項時,必須使用美國專利商標局規定的特定用語。下列為在專利審查程序指南(M.P.E.P.) §608.01(n)中提到的可接受或不可接受的多項依附請求項用語的示例: (1)可接受的多項依附請求項用語 請求項5:根據請求項3或4的器件,更包括… 請求項5:如在前請求項中任一項的器件,其中… 請求項5:如請求項1、2及3中任一項的器件,其中… 請求項3:如請求項1或請求項2的器件,更包括… 請求項16:如請求項1、7、12或15的器件,更包括… 請求項8:如請求項4-7中任一項的器件,其中… 請求項10:如請求項1-3或7-9中任一項的器件,其中… ~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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