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3)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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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續之良好商譽: 如何確保商標優先權不會因商業買賣受到破壞 BY
Neal R. Platt. |
藍含青 法務專員 •
台北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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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所提供,用以避免發生概括讓與劇變的技巧,乃意圖在執業者行為就下述四個主要問題為指引,亦即:(a)如何探悉事業體的商譽;(2)在買賣契約中應包括哪些項目;(3)休業前應完成哪些事項;(4)休業後該履行哪些事項。以下將分別說明各個問題。 有兩點需要注意的,第一點,雖然以下舉出之指導方針皆為了代表因概括讓與而立即最大受害人(即買方)之律師所設計,謹慎的賣方律師卻不僅會完全配合方針履行,而且會堅持該方針之履行,生怕遺漏重要步驟。第二點,避免發生概括讓與劇變的技巧絕非以下情形的替代方案:(a)常見於買賣契約之附加條款,例如要求賣方在締約時提供已適當簽署之商標讓與契約,或是(b)商標讓與之即時記錄。[1] A. 如何探悉事業體的商譽 一適當草擬,規範商標使用事業買賣的契約將被設計,以藉著確保買方採用及維持賣方之品管程序,以保障附屬該商標,且由該商標所象徵事業之商譽得以順利轉讓。在擬訂品管條款前,買方律師應自其客戶探知所進行買賣事業類型中最為顯著之品質要件,因為品質主要要件由某種事業類型到另一事業類型有很大不同是可期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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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參見Lanham法§10(a)(4), 15 美國法典§1060(1)(4)(2006): “在無事先告知的情況下, 商標轉讓對於其後任何有價值的兌價購買者都將視為無效的, 除非記錄, 在轉讓行為發生後的3個月內或接下來的購買行為發生前,對於美國的專利商標局, 這項報告轉讓行為的規定資料有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