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3)

DEEP & FAR

 

 

美國法關於在網路空間無形使用
他人商標之發展

 

 李可榕 法務專員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

 

 

(接續)

 

其他巡迴地方法院大多拒絕跟隨第二巡迴法院在1-800 Contacts, Inc.一案的判決。第十一巡迴上訴法院亦拒絕跟進該判決,並註記:「就1-800 Contacts一案承辦法院基於被告未顯示原告商標之事實對「使用」的分析而言,我們認為第二巡迴法院之分析是有疑義的。」

因此,2009年3月,地方法院在Hearts on Fire一案陳述:「目前,僅第二巡迴法院站在對競爭對手之商標購買所觸發的網路廣告並不構成Lanham法所謂『使用』的立場」。法院判例的分歧是棘手的。其意指,在大多國家,同樣廣泛地使用網路商業習慣將可能構成商標侵權,但對第二巡迴法院而言卻可能完全地合法。

在接踵而來的月分,2009年4月3日,第二巡迴法院在Rescuecom Corp. v. Google Inc.一案討論了該問題。Rescuecom 係一商標所有權人因販賣Rescuecom之商標給競爭對手作為關鍵字使用而對抗Google(搜尋引擎經營者)之商標侵權訴訟。下級法院已因未陳述訴之聲明而駁回該案,此乃基於確信1-800 Contacts, Inc.一案,係因無對原告之商標為「商業使用」,而下令駁回。認識到本案之重要性,且顯然奮力於如何在未明確地推翻1-800 Contacts 一案精巧地創造意見以釐清現況下,第二巡迴法院花費一整年的時間作出其判決。法院推翻了該案之駁回裁定,認為商標之「商業使用」已被適當地聲明,而邊緣化1-800 Contacts 一案幾乎已到達限制於其事實之點。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