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 5 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3)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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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建築物的商業照片: 第六巡迴法院未能見到搖滾名人堂 Lee B. Burgunder著 |
李孟穎 法務專員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 .英國東英格蘭大學法研所 國際商法組 .英國倫敦大學皇后瑪莉學院 法研所國際仲裁暨調解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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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商標之保護不限於文字 聯邦商標法不僅將商標之定義包含文字及名稱,也ㄧ倂涵蓋可識別和區分商品及服務之符號及圖樣。 多年來,法院一直將商品之「商業外觀」包含於「符號及圖樣」之解釋中。至於如何構成商業外觀,首先包含了該商品被包裝之方式,例如以標籤、盒子、展示卡或相似包裝元素。然而,近年來,法院已明確的表達,商業外觀也可能延伸到包裝元素之外,並將「涉及商品之整體形象,且可能包括特色,像是大小、形狀、顏色或配色、紋理、圖形,甚至含有特別的銷售技巧」。商業外觀因此包含立體之物體,例如可口可樂的曲線瓶設計,或椅子,不管該設計是否看似包裝或屬於產品的一部份。 將商業外觀及產品配置套用到商標法是困難且具有爭議的。因產品特色,需要較高的審查標準以確保商標保護並未過度的干涉其他公司販賣競爭性產品之能力。就此,法院已經發展出「功能性」原則,其可評估該設計與那些競爭者所可想像提出的究竟是較實用或較具美感。然而,功能,對於搖滾名人堂案之情況而言,並非其所具之要素。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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