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 5 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3)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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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與人權: 油與水?或巧克力與花生醬? Megan M. Carpenter著 |
蕭旭廷 程序二組副主任 .文化大學法律學系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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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歐洲人權及基本自由保障公約(簡稱歐洲人權公約)是最有影響力的地區性人權文件之一,歐洲人權公約在歐洲聯盟內創設了法律義務,並由歐洲人權法院進行司法監督。如同美洲宣言,歐洲人權公約也保護智慧財產權,儘管採取不同的方式,即財產之權利。[1]歐洲人權法院認為智慧財產是受歐洲人權公約第一議定書第1條所保護,其規定:「每一個自然人或法人均有權和平地享有其財產。」歐洲人權公約是權威的執行人權之地區性機構,包括每年數以萬計的控訴,以及其司法管轄權在歐洲大陸之幅員,包含亞塞拜然至冰島、葡萄牙至俄羅斯等47國在內的八億人民。 B. 什麼是智慧財產? 智慧財產係指「思想的創作」,基本上來說,所有形式的智慧財產和其他形式的財產有許多共同的特徵,因為智慧財產普遍被認為是一種資產,是以在其權利範圍內可被買賣、授權、交換或讓與,並且智慧財產權的擁有者有能力阻止未經授權的使用或販賣。智慧財產是獨特的,因為它本質上是無體的,且一般無法藉由其物質性被辨識,世界財產組織將智慧財產劃分為兩個類目:工業財產權,包含發明(專利)、商標、工業設計、地理來源標示;以及著作權,包含文學和藝術作品如小說、詩、戲劇、電影、音樂作品、軟體、繪圖、繪畫、攝影、雕塑及建築設計。著作權有許多層面,即便在單一作品的範圍內可共存於不同當事人,例如一個表演藝術家的權利,可與其基礎作品的權利、聲音錄製的權利、及廣播電台的權利共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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