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3)

DEEP & FAR

 

你的想法之一個評決?

為什麼一個被控訴的商標侵權者的意圖

在混淆誤認可能性分析中毫無地位?

Thomas L. Casagrande

 

吳晉晞 法務專員

•    中正大學法律所

 

 

其他法院已經採取更模糊不清的姿態,其建議意圖於其他(以市場為主的)因素足以獨立支持認定混淆誤認是可能的案件脈絡中是不相關的。[1]

 

 

 

 

 

 

 

 

 



[1] 請見Taubman Co. v. Webfeats(適當的調查並非是意圖的其中之一。於此觀念之中,the Lanham Act是個嚴格責任的法令。假如消費者被侵權商標混淆誤認,侵權者的動機大都是不相關的)省略引用;Wynn Oil Co. v. Thomas(而且,意圖大都是不相關於決定是否消費者就商品來源可能將被混淆誤認。雖然於巡迴法院,當原告釋明出被告複製了被爭論的商標,我們認為意圖是相關的,我們完全同意缺少這樣的釋明,意圖是不相關之第二巡迴法院的見解。);Kann v. Diamond Steel Co.(被指控侵權者意圖去引誘購買者(透過一個相似商標的使用),基於它們是其他人商品的確信而去購買他的商品,其並未提供根據以獲得救濟(除非相似度於兩商標之間具有一種特質去傳達一個錯誤的印象至大眾內心,以及去誤導和欺騙一般消費者。省略引用)當然,這樣的觀察同樣可用來說明任何一個混淆誤認可能性因素,當其他因素,總和來說,說明混淆誤認是可能即使考慮該特定因素。第三巡迴法院在其判決中是特別地於意圖方面自我矛盾。請見Sabinsa Corp. v. Creative Compounds, LLC(其指出意圖重度取決於衡量以有利於發現混淆誤認的可能性的認定但而後陳述意圖大都是不相關於決定是否消費者可能就商品來源將被混淆誤認)(引自Lois Sportswe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