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3)

DEEP & FAR

 

 

在時尚工業的授權(二)
 

 

王紫潔 法務專員

.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

 

 

當設計師授權發生於西元1970年代,部分由像是「Pierre Cardin」之尖兵所帶領,其被移植到現有的,高度分散的工業結構。自從其起源於19世紀,服裝生產和行銷涉及一高度勞力密集在小型、獨立之當事人間,服裝業的垂直整合實際上已經幾乎不存在(即使不尋常整合公司,像是Zara公司也不生產他們自己擁有的紡織品),傳統上,即使大型的成功設計業者也轉包他們的生產,至小型且獨立的工廠和工作室,及依賴眾多工作者、代理商、批發商和其他仲介者來銷售及行銷最終產品。

 

當全球媒體從主流時尚設計師中創造超級明星,授權活動在整個西元1980年代和1990年成長非常快速,許多的設計師繼續建立公開發行公司,基於新股東和投資者以國際規模產生增高獲利和茁壯的壓力,設計業百發現授權使其發展所謂的擴散線,其造成他們的產品易進入中型市場。然而,最終許多授權者開始發現他們太過度;Gucci公司曾經有22,000種帶有該品牌之產品(包括可棄式之打火機和狗食),從而在西元1990年代Gucci此一令人驚嘆公司轉型的一個重要因素置於執行長Demenico De Sole決定之積極買回並終止授權,其如此說道:「假使你真的有決心使一品牌使再流行在一段長時間,你必須擁有經銷之控制權。如此一來授權不會發揮效用[1]」;相反地,許多人認為授權開拓者Pierre Cardin公司因過度授權該品牌,而使其品牌不幸地便宜化(雖然,仍然賺了一筆)。

  



[1] 西元2000年8月1日女性衣著日報Eric Wilson所著之「在凱文公司之後,有些人疑惑於是否授權是一無品牌之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