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3)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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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商標法 (Lanham Trademark Act of 1946) 實施後第五十三年 作者:David J. Kera、Theodore H. Davis, Jr. |
吳巧玲 程序一組副主任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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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議人Clement要求TTAB採取辯護申辯的司法認知,有關侵犯非裔美國社群成員的權利及對其為無禮之行為,將可能導致一種敵對態度、偏執的尖銳化、兩種社群之間的關係惡化,以及可能的暴力行為。然TTAB並不相信適合對於支持異議通知中的那些申辯的事實採取司法認知。無可爭辯性的高程度是重要的前提。異議人的聲明是爭辯與推測。因此,異議人Clement證明相關事實,以支持其合理相信他可能因申請人指定於成人娛樂雜誌的BLACK TAIL商標註冊案而受到侵害,所以在此程序中他並無此立場。 貶低名譽的問題必須在商標所識別產品的市場位置之背景下考量,以及根據在Harjo案所設定的測試。就問題涉及可識別的人或人群而言,TTAB必須顧及所涉及群體的觀點如同以一實質結合來證明。 在單方駁回Mavety的申請案的CAFC訴願與本案異議中,爭點在於公眾對商標的反應。在毀謗性商標案例中,相關團體是一般大眾的實質組合,而在輕蔑性商標案例中,其相關團體則是認為其被歧視的團體,該團體的觀點得由一實質組合的觀點合理地定義。當事人如宣稱受到歧視,不需要提出調查報告,然而需要證明據稱受到歧視團體認為該商標含有或由歧視性詞語組成。(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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