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3) |
DEEP & FAR |
美國發明法案:轉讓後 |
蔡豐德
資深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土木工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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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核准後檢視)
對一種核准後檢視之一聲請僅得在不遲於該專利核准或再專利發證日期後九(9)個月被提出。該新的管理委員會、該專利審查及訴願委員會將進行該核准後檢視。
除非局長決定此資訊將證明:假如此類資訊並未被反駁,在該聲請中至少該被挑戰的請求項之一較可能是不可專利的,局長可能不會授權一件核准後檢視得被進行。局長的決定可能藉由釋明該聲請提出一新的或未決而對其他專利或專利申請案是重要的法律問題而被滿足。
欲啟動一次核准後檢視,聲請者有藉由優勢證據,而證明不可專利的主張之責任。專利擁有者在由該局長所決定的一個期限內,有權對該聲請提出一份初步的答覆。局長在收到對該聲請之一份初步答覆後的3個月之內,或假如無此類的初步答覆被提出時,則於此類答覆可能被提出之最後日期後,將決定是否要啟動一次核准後檢視。局長應以紙本通知該聲請者及專利擁有者,該局長的決定,且應盡快讓公眾可獲知此類公告。此類公告應包括該檢視應開始之日期。由局長對是否要啟動一次核准後檢視的決定係確定性的且不可訴願的。
在該核准後檢視訴訟的期間內,該專利擁有者得提出一個要修改該專利的請求。(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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