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3)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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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揭露協議與競業禁止協議是不同的(一) |
蘇之勤
專利工程師 · 交通大學材料系 · 政治大學科技管理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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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智慧財產所有人(IPOs)知道在與可能會要求揭露機密資訊的第三方建立關係前需要達成某種形式的保密協議。然而,許多智慧財產所有人不知道上述的協議受到州契約法拘束,而非聯邦法-無論是專利、著作權、商標或其他智慧財產。此外,許多智慧財產權所有人不知道不揭露協議與競業禁止協議兩者都建議在揭露資訊前簽署。 關於準據州法(controlling state law),最好的方式是於協議中清楚的表明準據,且可能的話,與解決任何爭執的管轄法院(venne)。明訂準據法提供審視該州的法律與檢查任何法令遵循上的特殊考量之機會。關於明定管轄法院,可消除在何地解決爭端的不確定性。管轄法院對於擔心訴訟的地方離正規營運基地很遠的小型智慧財產所有人很重要。這對於基地在國外,而在美國僅有有限的營運或想避免因爭端而起的跨國旅行開銷的智慧財產所有人,也很重要。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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