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3)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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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用於智慧財產權保護的 海關進口暫停措施(續) (出自YUASA AND HARA
INTELLECTUAL PROPERTY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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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煜偉 資深專利工程師 •中央大學電機學系 •中央大學電機研究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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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在為了違反不公平競爭禁止法案之行為而提出申請案的狀況下,申請人必須提交來自經濟、貿易與產業部的書面意見,因為不公平競爭禁止法案(不同於其他用於保護IPR的法律)的作用並非如同授予權利的法律,而是管理行為的法律,且如上所述,對海關職員(並非專長於智慧財產法)來說,不可能做出行為是否違反不公平競爭禁止法案的判決。 (b)用來初步釋明的題材 申請人必須藉由遞交若干材料來初步釋明,這些材料包括(但不限於)法院判決文件或來自經濟、貿易與產業部的臨時處分的判決書紙本通知、以及給進口商之停止並終止函。 (c)解釋辨識點的材料 這些材料作為海關職員的參考材料以實際執行用於分辨真品與贗品的中止措施。 (2)審查程序 在提出申請案之後,海關將確認權利的有效性與審查是否有充分證據以證明IPR的侵權。在這樣的程序下,提出申請案的事實發布於日本海關的網站,在海關核可或不贊同該申請案前,提供一個機會給潛在的進口商以表達他們的意見,在這樣的狀況下,海關可以(自行判斷)與諮詢委員會磋商以協助他們做出該申請案最終是否被接受的決定。 若是海關決定接受該申請案,則彼時將啟動海關進口中止措施,一般來說自申請案起至接受申請花費大約一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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