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3)

DEEP & FAR

 

 

  著作權之終止權  併購考量(八)
 (Copyright Termination)
by Carrie Casselman

 

龐立仁 專利工程師

 

· 康乃爾大學化工所碩士

· 中原大學化工系

 
IV. 著作權終止對於利用之衝() (Impact of Copyright Termination on Exploitation)
一項更多的限制,為終止僅影響美國著作權法下所產生的權利。因此,關於國外所
利用之一授權的那些要素是不能被終止的。此外,起緣於其他聯邦或州立法律之權利,
重要者如商標及不公平競爭法律,亦不受限終止。此等例外之特許財產權(像是蜘蛛人及
超人)其爭議之衝擊仍待觀察,卻可能非常顯著。只有超人第一集之審理法院已實質斟酌
此爭點,作出原告無權純係可歸因其商標權之超人商標的使用,就獲利帳目為計
算之限縮判決。關於利用重新取得權利要素混合商標的使用,超人第一集審理法
院認定,該記錄不適於決定該爭點,引發以下可能性:訴訟各方關於終止通知書有效
性之爭訟結束後,他們隨後將爭執由終止作品所結合之要素對於特定商標使用的程度。
源自甚至當各方試著釐清混合的所得配置的使用之相對無爭議的終止,其帳目計算的
爭點亦於智慧財產權法律內之糾結及爭論的範疇益形擴大。

將帳目計算爭點置於一旁,基於既有衍生作品、國外權利、以及源自其他聯邦或州

立法律之利用而具有重大價值的著作權資產組合,可能不會面對實體終止風險,而且對

於易受終止之對話範圍,即使賣方提供之費心未能產生一理想願景,買方仍可以因此持

有一更高等保險來繼續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