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3)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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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之終止權 – 併購考量(八) (Copyright Termination) by Carrie Casselman |
龐立仁 專利工程師 · 康乃爾大學化工所碩士 · 中原大學化工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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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著作權終止對於利用之衝擊(續) (Impact of Copyright Termination on Exploitation) 一項更多的限制,為終止僅影響美國著作權法下所產生的權利。因此,關於國外所 利用之一授權的那些要素是不能被終止的。此外,起緣於其他聯邦或州立法律之權利, 重要者如商標及不公平競爭法律,亦不受限終止。此等例外之特許財產權(像是蜘蛛人及 超人)其爭議之衝擊仍待觀察,卻可能非常顯著。只有超人第一集之審理法院已實質斟酌 此爭點,作出原告無權“從‘純係可歸因其商標權’之超人商標的使用”,就獲利帳目為計 算之限縮判決。關於“利用重新取得權利要素”之“混合”商標的使用,超人第一集審理法 院認定,該記錄不適於決定該爭點,引發以下可能性:於訴訟各方關於終止通知書有效 性之爭訟結束後,他們隨後將爭執由終止作品所結合之要素對於特定商標使用的程度。 源自甚至當各方試著釐清“混合”的所得配置的使用之相對無爭議的終止,其帳目計算的 爭點亦於智慧財產權法律內之糾結及爭論的範疇益形擴大。 將帳目計算爭點置於一旁,基於既有衍生作品、國外權利、以及源自其他聯邦或州 立法律之利用而具有重大價值的著作權資產組合,可能不會面對實體終止風險,而且對 於易受終止之對話範圍,即使賣方提供之費心未能產生一理想願景,買方仍可以因此持 有一更高等保險來繼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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