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0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3)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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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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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珮柔
專利一組副主任 ‧
台灣大學農化系 ‧
台灣大學微生物與生化學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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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當檢視適當的上下文時,基於之前步驟的結果,提供一警告的最終步驟,整體看來並未減損Prometheus所請求保護的方法的可專利性。該施予與決定步驟準備用於心智步驟上的資料,是藉由在可專利標的的範圍內的步驟所獲得;增加心智步驟至所請求保護的方法因而並未從範圍中移除該前兩步驟。在Prometheus的專利中,並未有申請專利範圍僅請求保護心智步驟。因此,相反於Mayo的主張,內科醫師僅評估所請求保護的方法的結果,而未實行在所有該申請專利範圍中的施予及/或決定步驟,無法侵害需要這些步驟的任何申請專利範圍。 此分析與In re
Abel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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