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3)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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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以不可專利之自然法則核駁了個人化的藥物專利請求項 (二) by Sullivan & |
潘養源 專利二組副主任 •中正理工學院電機系 •政治大學企業管理碩士 •美國密西根大學工業及作業工程碩士/博士候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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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處值得注意的是,該法院核駁了一個聯邦政府的提案而裁定該方法涵蓋適合專利之標的,但其因顯而易見及缺乏新穎性而可被挑戰為無效的。 該判決並未提供清楚的指導於:「為使一引述自然法則的專利請求項是適於專利的,需要多少的轉變」。直到該法院提供此一判決之輪廓的進一步指導,涉及診斷測試及個人化的藥物等領域的公司將被大為勸誡於小心考量該判決在其企業營運與專利策略所可能具有的潛在衝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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