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3)

DEEP & FAR

 

 

美國發明法案最後規則:發證前提呈(Preissuance submission)

 

黃郁靜 專利二組副主任

•陽明大學物理治療系

•陽明大學生物藥學所

 

 

    關於所要求的相關性聲明,最後規則指出「敘述式描述」(Narrative description)或「請

求項對照表」(claim chart)。它也提供了一個範例,聲明 「包括描述一份文件的技術領域

的介紹段落以及對照該文件的部分與不同請求項元件的請求項對照表的敘述」可能是符

合資格的。應注意的是,它告誡第三方申請者不能參與申請過程;也不應該根據所呈送

的文件提出核駁。

 

申請及繳費時間

    第三方可在以下較早者之前提出第三方提呈:1)核准通知日;或2)該申請首次公開
日期的六個月後或第一次審查核駁日期的較晚者。每十份文件的費用為$180,但當第三
方列出三份或更少文件且該第三方或其任何利害關係人為首次提呈時,PTO將完全放棄
費用。
 
Caroline Pallard及Peter ten Haaft說,雖然歐洲專利申請案中敘述
的生物技術發明的可專利性應滿足如新穎性、進步性及產業上可
利用性等實質要件,歐洲專利局的最新發展指出格式已變得越來
越重要。
 
分割申請
    對於申請人申請歐洲分割申請案的規定已被明顯地限制為兩年。
 
    自2010年4月1日起,申請歐洲分割專利申請案的規則已被限制─第36(1)(a)及
36(1)(b)條。根據規則第36(1)(a)條規定,從最早申請案的第一次歐洲審查意見算起,申
請人有24個月來申請歐洲分割案,稱為 “主動分割”。根據規則第36(1)(b)條規定,可能
有第二種狀況:若在較早申請案的任何意見中欠缺單一性已被審查機關所表示,且若此
「特定核駁意見(即欠缺單一性)」是首次提出,則申請人從該意見後有24個月未提出分
割申請 (“強制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