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3)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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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最高法院編號10-1150 Mayo Collaborative Service, DBA Mayo Medical Laboratories, et al. v.Prometheus Laboratories Inc. |
吳怡珊
專利一組副主任 · 台灣大學園藝學系 · 台灣大學植物科學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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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發出調卷令乙事。 [ 法官Brever發表法院的意見。 美國專利法第101條定義可專利的客體,其規定:“任何人凡發明或發現任何新的和有用的方法、機械、製品或物質的組合物,或其任何新的和有用的改進,可依本法所定之條件及要求為其獲得專利”,美國專利法第101條。 法院長期認為此規定包含一個重要隱含的例外。“自然法則、自然現象以及抽象概念”是不可專利的。Diamond v. Diehr, 450 “自然現象(雖然才剛發現)、心理歷程、和抽象智力概念都是不可專利的,因為他們是科學和技術工作的基礎工具” Gottschalk v. Benson, 409 U.S. 63, 67 (1972)。再者,經由授予專利權,那些工具的壟斷化阻礙創新的傾向可能超過其促進創新的傾向。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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