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3)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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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SKI:商業方法專利死亡?(待續) 由:Temnit Afework and Richard Gollhofer |
王聖婷
專利工程師 •成功大學工程科學系 •成功大學工程科學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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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vens法官指出美國聯邦巡迴法院(Federal Circuit)似乎想要藉著聲明一系列的步驟只有在 與一機械有關或轉換一個物品至不同的狀態或物品時,該一系列的步驟始可構成一個可專 利的程序,來拉緊商業方法的限制。然而,雖然Stevens法官同意多數意見所聲明的機械- 轉換測試不是唯一的測試,Stevens法官不同意任何本身不是一個抽象概念或自然法則的 一系列步驟均可構成一個第101條意義下的「程序」。 Stevens法官認為美國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應認定Bilski申請案所請求的方法不是一個 「程序」,較為明智,因為Bilski所請求的方法僅為一個從事商業交易的一般方法-而商業 方法是不可專利的。雖然一個程序不會僅因為對從事交易有用而被認為不具專利適格性, 但一個僅描述做交易方法的請求項並不符合第101條定義的一個程序的資格。 與Stevens法官意見一致的Breyer法官發表了一個獨立的協同意見,其指出不同意美國聯 邦巡迴法院在道富銀行(State Street Bank)判決中的聲明。Scalia法官同意Breyer法官的部 分意見,其包含聲明「雖然機械-轉換測試不是可專利性的唯一測試,此決不指出任何產 生一個「有用、具體而且明確的結果」的事物,如道富銀行一案所認定…為可專利的。因 為法院的判決並非「暗示許多可專利的程序存在於它的範圍之外」,Breyer法官之協同意 見以推薦機械-轉換測試為「有用」而作結。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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