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3)

DEEP & FAR

 

 

BILSKI:商業方法專利死亡?(待續)
 
由:Temnit Afework and Richard Gollhofer

 

王聖婷 專利工程師

•成功大學工程科學系

•成功大學工程科學所

 

 
Stevens法官指出美國聯邦巡迴法院(Federal Circuit)似乎想要藉著聲明一系列的步驟只有在
與一機械有關或轉換一個物品至不同的狀態或物品時,該一系列的步驟始可構成一個可專
利的程序,來拉緊商業方法的限制。然而,雖然Stevens法官同意多數意見所聲明的機械-
轉換測試不是唯一的測試,Stevens法官不同意任何本身不是一個抽象概念或自然法則的
一系列步驟均可構成一個第101條意義下的「程序」。
Stevens法官認為美國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應認定Bilski申請案所請求的方法不是一個
「程序」,較為明智,因為Bilski所請求的方法僅為一個從事商業交易的一般方法-而商業
方法是不可專利的。雖然一個程序不會僅因為對從事交易有用而被認為不具專利適格性,
但一個僅描述做交易方法的請求項並不符合第101條定義的一個程序的資格。
 
與Stevens法官意見一致的Breyer法官發表了一個獨立的協同意見,其指出不同意美國聯
邦巡迴法院在道富銀行(State Street Bank)判決中的聲明。Scalia法官同意Breyer法官的部
分意見,其包含聲明「雖然機械-轉換測試不是可專利性的唯一測試,此決不指出任何產
生一個「有用、具體而且明確的結果」的事物,如道富銀行一案所認定…為可專利的。因
為法院的判決並非「暗示許多可專利的程序存在於它的範圍之外」,Breyer法官之協同意
見以推薦機械-轉換測試為「有用」而作結。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