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3)

DEEP & FAR

 

 

 
診斷方法專利被認定無效

 

陳怡岑 專利工程師

•      中原大學化學系

•      淡江大學化學工程與材料工程學系研究所

•      WARWICK UNIVERSITY Master of Science in Analytical science

 

 

儘管該地方法院認定Mayo侵犯該專利623,其亦認定由於該等專利係針對不具有專利保護資格之客體,從而該等專利係為無效。該決定部分係基於該等請求項被解釋之方式。該地方法院解釋「施予」與「決定」等步驟係為資料收集的步驟。該「其中子句」被視作一警告步驟,據推測係因其不需要改變其治療的方法。

在輸掉該案後,Prometheus上訴到一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該法院推翻了該地方法院之決定。該聯邦法院認為雖然自然法則、自然現象或抽象概念是不可專利的,自然法則或數學方程式之應用是可專利性的。應用由該最高法院對Bilski v. Kappos案例中之所述機器或轉換,該聯邦法院總結了該訴訟中該等專利所請求之一新陳代謝程度與效能/毒素間之自然發生關連之一可專利保護資格之應用。該可專利之方法可因施予一藥物,一人體必然承受一轉變而改變該人體,,以及該轉變係為該發明之中心。因此根據該聯邦法院,在Bilski變型測試下,該等請求項具有可專利性。

Mayo的聲請中,該最高法院檢視此結果且推翻了該聯邦法院之決定。該最高法院認定Prometheus專利之該等請求項並未描述具可專利資格的標的,係因(1)被施予之藥物含量與一主體身體之新陳代謝程度間關係係為一自然現象,(2)該「施予」步驟僅辨認出在該治療中相關之相關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