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3)

DEEP & FAR

 

 

 

美國專利法改變的重點

 

 

謝韻聲 專利工程師

· 輔仁大學食品科學系

· 海洋大學生物技術研究所

 

 

若宣誓或宣誓書、替代聲明或結合的宣誓書/讓渡書與申請案資料表(Application Data Sheet, ADS)一起提出,則上述文件不需要載明所有的發明人、各發明人的郵遞地址、住所與公民身分、優先權資訊等。

雖然宣誓書聲明宣誓者承認揭露的責任及已審閱與了解申請案不再被要求,法規仍要求發明人知道揭露的責任及已審閱與了解申請案的內容。因此,不少代理人會自發地在宣誓書表格中留下這些聲明,以提醒簽署宣誓書的發明人這些要求仍然存在。

 

提出宣誓書的到期日

如果已簽署的ADS已經呈送,直到申請案在獲准的情況前,宣誓書的提出是可以延遲的。因此,若申請費用已於提出申請時繳交,至少要等到獲准通知已經發出,則缺失部分通知不再核發以要求提出宣誓書。然而,我們建議宣誓書或其他適當的文件要在提出申請後儘快提出,以避免專利期間的調整及其他枝節的可能。

 

在本發明中受讓人及那些有適當財產權益者的要求

若申請人是受讓人,則必須於讓渡書部門登錄從發明人讓渡給受讓人。若申請人是「發明人有義務讓渡發明的人」,例如,為一個僱傭契約,但沒有取得讓渡書,這必須要在讓渡書部門登錄僱傭契約或其他使發明人有義務讓渡發明的契約副本。若申請人對於該發明是「有足夠財產權益」的人,則必須要提出請求及相關事實的證據支持這樣的「權益」。在申請人可以控制審查前,這請求將會被准予。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