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3)

DEEP & FAR

 

 

難以言喻:
育種業者在專利法的豁免權(之五)

 

賴以斌 專利二組副主任

· 東吳大學微生物學系

· 中興大學分子生物研究所

 

 

專利制度的侵蝕

雖然荷蘭生物科技協會(NIABA)支持在專利法的有限度的育種業者的豁免權,但NIABA強烈地反對全面的育種業者的豁免權,並爭論:由於生物材料將在法律上失效的原因而此將侵蝕專利制度。如果被授予專利的生物材料可被使用而無需補償重度投資來產生其發明的發明人,這將產生不公平的狀態,而嚴重地影響在歐洲的數千個非常創新的小型及大型生物科技公司。

 

衡平的保護

一家以美國為基地的農業雜交種子的生產商—先鋒混種(Pioneer Hybrid)聲稱發展新品種及改良農業生產力需要商業上的機會勝過於研究風險。少了有效的智慧財產保護,技術及育種實施將傾向於追隨關於風險以及所使用資源的最小阻力路徑。畢竟,育種業者必須投資以將不適合的及外來的胚質併入到他們的育種計畫中。在投資上不充分的回報將迫使育種業者使用已被廣泛地用於農田而充分特徵化且適應良好的品種。這降低了遺傳基礎並且限縮了在育種族群的多樣性,並且實際上置糧食及飼料安全性於風險下。新的遺傳技術及育種方法促進了遺傳資源的使用,否則遺傳資源將不被用於育種上,或者,由於它們出現在野生種或出現在外來或不適合的品種中,遺傳資源迄今將無法實施。這促成了在農業中更廣的遺傳基礎的使用。有效地促進適應良好的品種的使用以及勸阻更多外來的胚質的使用的智慧財產環境傾向刺激了現存的、適應良好的品種之漸增地更小型核心的使用。在植物育種領域的發明人應該不要因承擔風險而被威懾,但應該被鼓勵來承擔風險及投資資源,並且以與致力於其他領域的發明人可獲得的相等之智慧財產保護來回報。雖計畫擴大在ITPGRFA下的取得及利益分享條款時,先鋒混種採行了植物新品種保護國際聯盟(UPOV)公約的新條款,而賦予了在初始期間對於無效的UPOV保護之材料的育種業者豁免權。

 

法律評估

在2011年9月,荷蘭政府表示出在專利法中導入有限度的育種業者豁免權的企圖心。此有限度的豁免權將允許用於育種目的之專利材料的使用,但並非新品種的商業化。此豁免權添增到現存的研究豁免權,後者並不允許新穎植物品種的發展。鑑於生物技術指南、歐洲專利公約(EPC)及TRIPs協定而對有限度的以及對廣泛的育種業者豁免權之可能性的法律評估現已由政府執行。結果應該即將出爐。獨立主席在關於育種業者豁免權受期盼性的公開辯論的報告預期已在2012年期間公開。政府可能會等待歐洲糧食安全局(EFSA)關於糧食安全性的觀點,並且看來好像寧可依照TRIPs、EPC及歐盟生物技術指南的國際性支持的措施。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