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0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3)

DEEP & FAR

 

 

 
智慧財產訴訟改變的面貌(二十四)
 

 

鍾國誠 專利一組副主任

•台北工專工業工程學科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碩士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博士

 

 

不管時機偏好,早期案例評估的目標應該是相同的:為了解決商業問題而重新聚焦訴訟案件的典型處理。

因此,早期案例評估不是意指要成為用於所有潛在專利訴訟的每個事實、法律地位、潛在證人、和發現議題的「焦土」評估。它是要聚焦在「在最低成本下、在最短時間中,將提供足夠的正確種類的資訊以致能所述事情的現實評價以及一有效率的、有訴訟方略的、和解的計畫、或者一訴訟替代行為(比如替代性爭端解決、訴訟前的授權談判或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行動)的確切闡述」的議題和任務上。

典型的早期案例評估應該包含至少下列者:

● 主張(有無真實責任)、潛在被告和反訴的長處的分析。

● 評價所述事情的大小和優先性—亦即,相較於所述訴訟和發現的所估計成本,所述行動的價值是什麼?

● 它是一「賭性公司」的案例或是相當小風險的某事情嗎?所述智慧財產的價值是什麼?如果它被遺失或減少,則風險是什麼?

● 公司的目標是什麼?它是金錢、授權、通過禁制令增加或保持市佔率、或排他性?

● 識別和解戰略或計畫。最小的和最大的風險或回收是什麼?有訴訟的替代方案嗎?

● 可能的程序戰略的檢視,這包含在何處起訴、或聲請轉移到更友善的法庭或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