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3)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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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製程請求項之解讀方式 -Fed.
Cir.2007-1400 (十九) |
陳榮福 專利代理人 •中國醫藥學院藥學系學士 •日本福岡大學生藥學所碩士 •陽明大學醫學藥理所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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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僅定義基本之頭孢地尼化合物,則各請求項將一再地引述同樣之事物。 雖然Abbott辯稱其僅有意賦予”可獲得”一詞之意義,卻仍尋求本院視申請人選擇用以定義其發明之製程限制,為無意義之製程限制。 於本案之內部證據,進一步駁斥Abbott公司之爭論:請求項並未限制之此等產品係從敘述之實際製程獲得。於’507專利第2 欄,在標題為”製備化合物 (I) A結晶之製程”下, 該專利權人運用特定之語言,以敘述第2項與第5項所鏡像之僅有兩個製程。 ([1])此語言並非開放式,其亦非如Abbott所辯稱,其僅構成參考所由製備產品方式之單純敘述。經由撰擬請求項第2項與第5項而結合此等特定之製程,Abbott蓄意選擇讓製程要件置入所請求之產品。如Abbott 企圖獲得無任何製程限制之頭孢地尼晶體更寬廣之涵蓋範圍,依其如斯之尋求,則僅僅需單純地依此進行(事實上如其之辯解,該產品確實係發明之中心,而非過程)。事實卻不然。除依第2 欄中揭示之製程外,請求項第2項與第5項之結晶,將無產品製程之請求項。本法庭必須以當事人選擇以定義其發明之方式與術語,而強制執行。 審查歷史也不支持Abbott之論點:” 經由…..可獲得”僅僅提供一組選擇性可定義之製程條件。於審查過程,Abbott面臨著立基於申請案請求項第6-9項 (其為製程請求項而與核准之第2-5項真確製程限制相鏡像) 之顯而易見性核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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