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3)

DEEP & FAR

 

先行揭露和權利要求圖(續)

薛家鳳 專利工程師

•      淡江大學機械系

•             紐約州立大學機械工程碩士

 

在專利案件中,專利權人和涉嫌侵權者可以取得關於對方的論點(無論是主張侵權或者不侵權)之詳細資訊的揭露。具體而言,法院認為,明載系爭專利各權利請求項的每個元件如何受到侵害的權利要求圖並不受到律師 - 當事人之間祕密通信特權的保護,也不是律師的工作產出,因為這些資訊必須被揭露,以證明主張侵權之一方有理。同樣的,專利權人有權於要求被控侵權人所提出的諸如習知技藝的效果和其他支持無侵權抗辯等無效爭論的事實發現。

但是,權利要求圖中的一些資訊受到特別保護。審理S.S. White Burs公司和Neo-Flo 公司訴訟案的法庭指出,雖然該案的權利要求圖、申請專利範圍解釋和侵權分析必須由原告揭露,但這些文件中,僅僅不受特別保護的材料是可以揭露的。該見解意味著,任何包含在權利要求圖內之法律意見皆可予以保密。審理Funai電子公司和Orion電子公司訴訟案的地方法院駁回了一項命原告解釋系爭專利每個請求項或元件之聲請(在原告異議此一要求乃尋求授受特別保護的律師工作產出)。

較近的案例,審理孟山都公司和EI杜邦公司訴訟案的地方法院駁回一項命原告在侵權訴訟中提供明確提供相關資訊以說明在被告的產品中,如何發現所主張請求項的每個元件。法院認為,原告在權利要求圖說明了主張被侵權之請求項,並說明是否構成文義侵權或根據均等論,辨識被告產品,並論述了原告的侵權主張,其揭露已屬充分。被告所尋求更精確的技術資訊被裁定為受特別保護或構成律師工作產出,且將在之後原告的專家報告中予以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