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3)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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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聚焦─廢棄建物相片案例 模仿的照片侵權嗎? (智慧財產高等法院判決, |
白大尹 專利師 •逢甲大學土木工程系 •台灣大學農工碩士 •水利技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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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原告照片的本質特性是在攝影主題本身之表現中被發現出來,且本質特性是在如此表現決定中被發現,例如:照片拍攝之季節期間、攝影角度、著色以及視角等是沒有爭議的。因為被告的照片(右側)以及原告的照片(左側)在它們的構圖方面或者它們給出的全面印象方面都不同,因此它們在表現方面的本質特性也不同,且因此上訴人的侵害改作權利的主張是毫無根據的。 (2) 作為先驅者的法律權利 因為廢棄建物是現存的建物,對抗拍攝可以自由地被攝的廢棄建物的照片的法律保護,係超出作者的著作權以及人格權且不能被承認為原則。 4. 評論 當攝影主題可以自由地被拍攝時,例如現存建物或者景色,作者承認對於攝影標的本身的著作權以及人格權,應該是不合適的,因為這應該會導致在著作權法下對首次拍攝該攝影主題的攝影師給予排他權。相反地,甚至當如此的現存建物以及景色被拍攝時,每一位攝影師控制如何在照片中經由,例如,選擇某些攝影程序(角度、鏡頭、底片或者影像大小與焦距)、攝影技巧(光圈、快門速度等)以及後攝影處理(印刷、剪接等),來客觀地捕捉現存景色,藉此因表現而具體化攝影師的概念情感,且完成品的著作權是被承認的,這個觀點不能被否認,即使它留下了多數上述攝影技巧給相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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