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3)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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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除製作紀錄片中之內容: 研究報告 (二) |
蘇怡瑾 資深法務專員 .淡江大學德文系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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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著作權使法律與技術齊頭並進可能是必要的,但是著作權法在數位化時代應該如何演進以平衡近取與鼓勵? 本文試圖闡明圍繞有關紀錄片製作之著作權改革之現有爭論。此為討論紀錄片製作人如何在他們的作品中使用靜止影像及檔案影片,以及他們以不同的方法來遵守著作權法,而此如何影響他們的製片。如此也制定出一種替代方法,可能會有益於製片人及權利人。
此爭論範圍之聲音從公平使用熱衷者及自由文化運動之追隨者之一端,到工作室及其他權利人之另一端,與製作人在此光譜中的任何一點。此刻,各方似乎已達到如何使授權更有效率之僵局。在此期間,製作人仍爭先恐後地完成其法定遞交要求。 第二部分解釋紀錄片製作人及權利人因著作權法之歧義所面臨的問題。本節斷定紀錄片包括一類特殊作品,並討論就紀錄片而言,公平使用如何是當前法律灰色地帶。第三部分探討解決方案,主要是關於公平使用及“錯誤及疏忽”保險之新態度,其使現行著作權制度完整無缺,以及作為,從影片製作人及權利人之觀點而言,著作權的替代選項。最後,第四部分探討立法改革以及可以如何改變法律,以更好地考慮到紀錄片製作。這部分衡量數位化千禧年著作權法之利弊、期限限制、孤兒著作,以及強制及集體授權。 現在,無法負擔授權所需內容的大部分影片製作人必須找到創造性的方法來以較便宜的替代選項作為代替。這種交換在影像及錄像受到極大限制的案例中,可能無法實現。那些具有少數議價能力的人,有時會選擇依賴公平使用。最後,最好的解決方法可能是結合企業及立法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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