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3)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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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項前言:其是否限制該請求項範圍? |
吳佩玲 專利二組主任 .台灣大學農藝系學士 .台灣大學農藝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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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不限制請求項: (1) “當該請求項主體部分描述一種結構完整的發明時,使得刪除前言措詞不影響所請發明的結構或步驟” [再次引用Catalina
Nktg. Int’l案例]; (2)若前言“可合理地容許被解釋為僅重複請求項主體部分中的限制(並且未明確被加入以克服[習知技術]核駁),吾等不將其解釋為是一種獨立的限制” [引用 Symantec
Corp. v. Computer Assocs. Int’l, Inc.];以及 (3)若“前言僅對請求項主體部分中完整敘述該發明的限制集合給出描述性名稱” [引用 IMS
Tech., Inc. v. Haas Automation, Inc.]。 在本案例中,CAFC推論,首先,在’764申請歷程中完全未暗示出發明人加入措詞 「光選擇性汽化」 以使所請發明與習知技術區別。反而,審查員由於所請的 「使用高功率密度以汽化組織,而不會引起明顯的殘留組織傷害」 而核准了請求項。其次,前言的描述 「組織的汽化」 未針對要處理組織的特定部分或部位。再者,術語 「組織」 是一種上位的術語,且對於每一個請求項主體部分中所載 「該組織」 意義的理解並不是必要的。因此,前言並不是要限制請求項範圍。第三,描述語 「光選擇性」 不是該發明的必要元素。換言之,該措辭 「光選擇性汽化」 僅僅是該發明的描述性名稱,該發明已經 「在請求項的主體部分中完整地敘述」。 因此,CAFC多數意見認為此案例中的前言不限制請求項範圍,儘管巡迴法官Dyke有極強不同意見。該請求項明確化:本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以實施所請發明而不使用如’764專利中所述的從200到650 nm範圍的雷射波長;以及 「只要施加的能量足以 ‘引起比殘留凝固組織的體積實質上較大量的組織汽化[請求項主體部分中敘述]’,則不需要特定的波長範圍」。因此,CAFC判定Biolitec的980 nm 雷射能量裝置符合這樣的請求項限制,而侵害’764專利。 ~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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