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3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1)

DEEP & FAR

 

 

於第三版再論不正競爭中填補兩個分歧:
混合使用商標和Vanna的問題

 

楊怡玲 法務專員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由Paul J.Head 1996年夏季南卡羅來納州法律評論47, 783-810。(來自南卡羅來納州29208哥倫比亞,南卡羅來納大學法律學院。)

一位法律副教授研究不正競爭第三版再論沒有討論之兩個棘手商標問題。第一個問題涉及到正確對待“混合使用”商標,這些商標可以適於識別和功能作用。本文討論了1989年Plasticolorq判決,其中地方法院駁回福特汽車公司聲請禁止載有“福特”標誌的地板墊製造商。法院的理由是,該商標的使用具有“功能性”,因為消費者偏好於在他們的汽車中鋪設地墊,因此它們就物品的目的而言,是必要的。它使福特汽車的擁有者表示對福特之忠誠,此係因標誌的觀賞品質,而不是表示,地板墊本身源自福特。

作者採用法律和經濟的理論來解釋混合使用商標。他認為,法律應促進增加功能性商標使用的“消費”,以提高公眾的福利和制止價格壟斷。經濟類比提供了一令人耳目一新研究混合使用商標張力的概念架構。

討論的第二個問題是再論故意未予充分區別名人形象商業使用而去利用名人獨特的個人氣質,及僅僅指涉一個名人“共通屬性”之商業使用。根據該文章,Mr. Coffee之個人代言Joe DiMaggio就是一個藉由名聲權利法規和普通法濫用學說所妥善保護的名人例子。

與此相反,作者聲稱,利用名人角色來傳達資訊或表達一種思想(如Marilyn Monroe(瑪麗蓮·夢露)等於性感)應該是不可訴訟的。雖然普遍稱讚該再論,本文也感嘆明確保護著名人物功能使用的失敗,乃針對第九巡迴法院爭議之Vanna White判決之批評。作者認為,利用White之機械像廣告表達電子消費品的耐用性,並沒有構成產品代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