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3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1) |
DEEP & FAR |
|
持續之良好商譽: 如何確保商標優先權不會因商業買賣受到破壞 BY Neal R. Platt. |
藍含青 法務專員 •
台北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
|
將讓與人與受讓人所提供的商品/服務之相似程度視為判斷讓與是否為概括性讓與的基礎之一替代性原理,係指買方對商品/服務上的商標的使用(其在”品質及本質”上異於賣方先前關聯於支配該商標者),有效地構成拋棄賣家在關店時點仍有效所累積至今之所有商譽。然而,因諸多因素,上述解釋是極有問題的。雖然不可否認地,任何財物品目的所有人均有無可懷疑之可能,藉表明自願放棄所有權利主張之即刻意願,而立即拋棄該品目,任何透過概括讓與取得商標權的人卻顯然不具有前述意願;相反地,上述受讓人皆會因喪失商標前景而感到苦惱。此放棄原理似乎亦與美國商標法(Lanham Act)不相一致,依該法規定,若未提出連續三年未使用證據,放棄甚至不能可反駁地被假定。[1]此外,如後來的判決所確定,商標放棄很少會被視為立即發生。放棄從而為單從比較結束營業前後之商品/服務來決定是否認同商標讓與,提供了一個同樣不堅的基礎。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