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 3 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1)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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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建築物的商業照片: 第六巡迴法院未能見到搖滾名人堂 Lee B.
Burgunder著 |
李孟穎 法務專員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 .英國東英格蘭大學法研所 國際商法組 .英國倫敦大學皇后瑪莉學院 法研所國際仲裁暨調解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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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標政策的擴大範圍 商標法[1]最初及主要目的在於阻止肆無忌憚的公司藉由混淆消費者對於商品與服務的來源,以肆無忌憚的從事不公平競爭。[2]為了達成此目標,商標法對於可使消費者簡易區分商品與服務的識別性標識提供了專用權。一般來說,商標法乃對社會有益之保護,這是無可異議的,因其可阻止仿冒、保護善意投資以及減少消費者之調查成本。然而,作為商標,一個標識必須真正就其所表彰之商品或代表服務而言,為顯著。如果不是,則該保護為無擔保,並應該被拒絕。並且,公司並不應該藉由商標保護以取得競爭優勢。基於此理由,應有大量的替代性標識可供競爭者使用以區別其產品或服務。如果沒有,則該保護實屬不恰當。 Abercrombie & Fitch Co對Hunting World, Inc一案中,形成其標誌性判決的基礎為識別性與競爭優勢此兩點因素,該案為商標法對文字與名字之保護建立了滑動尺度。在光譜之ㄧ端,它們是任意、想像且暗示性的。若它們代表與其產品或商品之任何資訊關係,則該文字是具固有識別性的。此外,任何人無須擔憂競爭的危險,因為還有無限多具固有識別性的文字可供競爭者使用,以表彰其產品與服務。因此,公司可能獲得商標對於固有識別性文字之保護,而無需證明它們表彰來源。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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