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 3 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1)

DEEP & FAR

 

 

商標與人權:

油與水?或巧克力與花生醬?

Megan M. Carpenter著

 

蕭旭廷 法務專員

.文化大學法律學系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

 

 

    對照於具法律強制力的文書,世界人權宣言是被設計為全世界宣告人權的統一觀點,這個世界將相信個體的「固有尊嚴」以及「人類群體所有成員的不能讓與之權利」。它將此功能發揮得很好,在包含全體地或個體地基本人權之指引上,並且成為對引導國家的光明途徑。

2.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在1966年被聯合國採用,雖然它在往後的十年間並未生效,而延遲的原因很大一部份可能是因為逐步升高的冷戰及西方資本主義民主國家與共產主義政權之間的意識形態衝突所造成的[1]。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是一個拘束其超過150個成員國的法律文件,有一些爭論是關於智慧財產之保護是為何(或如何)截止於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最終版本。自從世界人權宣言通過後,冷戰的意識形態衝突只有增強,而在人權架構下之智慧財產的未來是不確定的。然而,在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最終版本的第15條中對保護世界人權宣言裡詳述的智慧財產權開始有拘束力[2],公約規定了:

1.      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A)參加文化生活。(B)享受科學進步及其應用所產生

的利益。(C)對其本人的任何科學、文學或藝術作品所產生的精神上和物質上的利益,享受被保護之利益。

2.      本公約締約國為求充分實現此種權利而採取之步驟,應包括保存、發揚及傳播科學與文化所必要之辦法。

3.      本公約締約國承允尊重科學活動及創作活動所不可缺少之自由。

 



[1] 隨著羅馬尼亞、烏克蘭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蘇聯、阿爾巴尼亞、保加利亞、白俄羅斯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及伊拉克維持在反對名單中,最後的投票直落冷戰的斷層線。

[2]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5條之用語密切地追隨世界人權宣言第2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