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3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1)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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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想法之一個評決? 為什麼一個被控訴的商標侵權者的意圖 在混淆誤認可能性分析中毫無地位? Thomas L. Casagrande |
吳晉晞 法務專員 •
中正大學法律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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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意圖對於混淆誤認之議題與以及其證據之(允許)允許之關聯性 A. 被告之意圖和顧客反應之間存有(偶而允許)觀念上的不相關 在此存有一致的見解就是,為認定侵權,後使用者被控訴商名必須被釋明於顧客中、或者於其商業、商品或服務是先使用商標者,或為其贊助、許可,抑或以某種方式與先使用者相關聯之交易中,造成混淆誤認之可能性。Restatement對此解釋混淆誤認之可能性係相關於在顧客之中,現在或未來內心狀態之可能性。其又指出,於缺少實際的混淆證據的情形下,其結論反而必然出自於的市場操作脈絡下,假定購買者對所使用商的理解。第21條詳盡指出混淆誤認之可能性係取決於相關商品、服務,或相關商業運作所涉所有情事之考量。因此第21條指出數個與顧客認知有關及進而混淆誤認之虞之市場要素。對此條之一評論解釋,任何一個藉由行為者為商名之使用而有可能影響傳達到預期顧客的印象之要素是相關於混淆誤認之評估。然而,他一評論對此解釋:意圖與第21條所列之市場要素不同,第21條係與商名被使用之市場背景有關。 從而,一個人之意圖採用一個商標與由行為者使用該商名以傳達可預期顧客之印象有何相關?或者市場將如何?關此,於Restatement之評論係清楚且直接地,此並無意義。他們認為︰ 就競爭商標之相似性,商品或服務被銷售之方法,先使用商標之顯著,可能由購買者所實施之注意,以及雙方商品、服務間之關係均造成使後使用商標被預期購買者可能察覺之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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